2015年深圳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2014-12-14 16:51:3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评论:0 点击:

深圳市2015年公开招考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一)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

深圳市2015年公开招考公务员报考指南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一)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二)要求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须2014年12月23日及以前已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符合职位其它资格条件和要求。


  (三)要求有资格证书的职位,应届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但须2014年12月23日及以前已具有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并符合职位其它资格条件和要求。


  (四)对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有何要求?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人员除须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非深圳户籍(生源)人员以其已经取得的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并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深圳生源是指以深圳户籍考入深圳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国(境)外院校就读的人员。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圳户籍配偶可按照深圳户籍报考,但须符合职位其他资格条件和要求。


  (五)留学归来人员能否以其尚未取得的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


  不能。留学归来人员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于2014年12月23日及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位证书,并于2015年3月1日及以前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有效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六)在读的留学人员是否能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报考?


  不能。在读的留学人员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国内学历学位证书进行报考。截至2014年12月23日尚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留学人员均视为在读留学人员。


  (七)在职的公务员能否报考?


  不能报考。在职公务员包括试用期内人员,也包括聘任制公务员。


  (八)“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如何理解?


  这里的“所在单位”一般是指市直单位、区直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但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社保局、市市场质量监管委等较大单位的机关及其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局分别作为“所在单位”。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下简称回避关系)的公务员为上述“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单位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局的职位。若上述较大单位的招考职位未明确具体招考单位的,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公务员为该较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该单位;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公务员并非该较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同级非领导人员的,报考人员方可以报考该单位。


  例如:报考人员的父亲是市规划国土委机关的主任科员,则其不能报考该委机关的职位,但可报考该委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的职位;若其父亲是该委的副主任,则其既不能报考该委机关的职位,也不能报考该委各直属单位、管理局、支队的职位。


  (九)如何确定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的专业要求?


  确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职位的专业要求,是以其所获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但在国(境)外院校所学专业则以所获学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十)如何理解“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专业须与职位要求一致”?


  报考人员应具备与招考职位对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方可报考相应的招考职位,且该对应的学历学位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招考职位有多个学历层次要求的,报考人员可以其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中一个学历层次进行报考,但该报考学历的专业必须符合职位对应学历层次的专业要求,若职位同时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同时取得报考学历所学专业及对应层次的学位。例如:某一职位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学位要求为学士以上、专业要求本科和研究生均为哲学,若以哲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报考的须取得该专业的哲学学士学位,以哲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报考的则须取得该专业的哲学硕士学位或哲学博士学位。


  招考职位学位要求为“不限”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


  (十一)职位表“专业要求”栏中的专业代码如何理解?


  职位的专业要求是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设置,代码分二、四、六位,形成依次包含关系。报考人员须依据专业目录确定本人所学专业归属,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可以报考该职位。例如:职位要求专业代码为0301的,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指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对应代码为0301XX的均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而0302XX、0303XX等就不符合该职位的专业要求。


  本次招考的本科专业设置仍使用教育部1998年发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为便于考生报考,我们按照从宽的原则,参考教高〔2012〕9号文中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制定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放宽的本科专业目录对照表(见公告附件4),对照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及代码均为1998年本科专业目录。对照规则为:表中第二列所列专业既可参照第一列对应的专业目录进行报考,也可按原代码对应的1998年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报考。举例:“070413S生物医学英语”专业的考生既可按放宽目录“050201英语”专业报考本科专业要求为“05文学”、“0502外国语言文学类”或“050201英语”的职位,也可按原目录报考本科专业要求为“07理学”、“0704生物科学类”或“070413S生物医学英语”专业的职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十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在高职高专、本科以及研究生专业目录找不到对应的专业代码时,如何报名?


  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所列的,可选择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的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报名时不作专业认定,仅在资格初审时由专门人士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下列材料按照最相近的原则判定其专业代码归属:以国内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毕业的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十三)职位表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吗?


  不是。职位表中其他条件栏中规定的条件,如“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不仅是对低学历报考者的要求,而是对该职位所有报考者的要求。


  (十四)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的人员,其最高学历专业与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不符的,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可以,但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和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十五)双学历或双学位的报考人员能否以第二学历或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


  如果双学历报考人员第二学历也取得了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以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报考,但需取得对应专业的学位证书,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如果双学位报考人员第二学位也取得了符合职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以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报考,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十六)专业硕士学位考生是否可以研究生学历报考?


  专业硕士的学位名称,并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相关代码与《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学科门类可作对应,但与一、二级学科(专业)代码无一一对应关系,可参考学位名称及所学课程按最相近原则对应《研究生专业目录》所列的一、二级学科(专业)目录。


  例如,“法律硕士”可以报考研究生专业要求为03-法学或0301-法学类专业的职位,但须具有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要求。例如,某职位的专业要求本科为03-法学、研究生专业为03-法学、其他条件为“报考者须本科为030101-法学专业毕业,并获得前述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如果“法律硕士”的本科为030101-法学专业毕业并有该专业的法学学士学位就可以报名。


  (十七)“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确定及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地(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中驻县(市、区、旗)以下机构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如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在市级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二级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毕业证颁发时间止;留学归来人员在校期间计算从其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国(境)外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止。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截止至2014年12月23日。


  (十八)其它相关资历的时间如何计算?


  相关资历如各类经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户籍本等,取得这些资历和证书等的时间均应在2014年12月23日之前(含当日)。


  职位条件要求为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在2014年12月23日之前(含当日)经党组织批准成为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


  二、关于报名


  (十九)如何报名?


  本次公开招考实行网上报名,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szhrss.gov.cn/)及深圳市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深圳市人事考试考生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考生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服务系统地址为https://ks.sz12333.gov.cn/ess/或https://sz12333.gov.cn/ess/)。考生报名的详细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见公告附件3。


  (二十)如何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


  1.查看已确认职位人数。报考人员完成注册后,可登录考生服务系统,在“当前考试”栏目中选择“查看报名人数”查看已确认职位人数;完成职位确认后,可在“我的考试”中查看已确认职位人数。已确认职位人数情况将于2014年12月23日-27日每天17:00后更新一次,更新的数据为截至当天下午统计时的已确认职位人数情况。 最终的已确认职位人数情况将于2014年12月30日17:00后更新。


  2.查看已缴费人数。报考人员完成职位确认后,可在“我的考试”中查看已缴费人数。已缴费人数将于2015年1月8日缴费时间截止后进行统计,报考人员可于1月14日17:00后登录考生服务系统查看。


  (二十一)网上报名时须需要注意什么?


  1.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和报考。每人只能注册一个用户,因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注册影响本人报名的,由本人循法律途径解决。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名,个人条件与报考职位要求不符的,笔试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2.报名时填写注册信息、报名信息及选择职位过程中应认真录入、仔细核对,通过系统提交确认相关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所有信息经系统提交确认后将不能修改,因信息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因个人原因造成注册信息泄露影响本人报名的,由本人循法律途径解决。


  3.报名时应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尽早完成各环节操作。未在规定的选报职位时间内完成职位选报和确认或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完成缴费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4.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提供涉及报考资格的材料或信息不实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将给予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十二)报考人员的身份如何填写?


  报考人员填写身份时,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填写,已毕业并与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或择业代理等)且在 2014年12月23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或虽未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或择业代理等),但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被学校正式派遣,截至2014年12月23日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可参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填写;留学归来人员及已毕业的其他人员按社会人员身份填写。


  (二十三)报考人员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将有什么后果?


  本次公开招考为网上报名,实行诚信报考,考生服务系统只根据考生填写的身份证号对性别和年龄进行校核,笔试前不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的职位进行报考并自行确认。本人条件不符合招考公告和所报考职位资格条件和要求的,成绩无效,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二十四)注册成功后能否修改姓名?


  不能。报考人员实名注册时应准确填写个人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信息将不能修改,因信息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二十五)职位提交确认后能否修改个人报名信息、职位信息?


  不能。报考人员在职位提交确认前应仔细核对个人报名信息、职位信息是否准确无误,一旦通过系统提交确认,将不能修改,因信息填报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


  (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报名信息和职位信息?


  1.报考人员在尚未填写或保存报名信息前,可通过考生服务系统“修改帐号”功能自行修改手机号码,一旦成功保存报名信息后,报名手机号将不可修改。考生应在填写报名信息前确认手机号准确无误。


  2.考生在未完成报名信息和职位确认前可登录考生服务系统自行修改除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外的其他报名信息及职位信息,具体操作方式见公告附件考生服务系统网上报名功能使用详细说明。报考人员在完成报名信息和职位确认后将不能修改任何报名信息和职位信息。


  (二十七)若某职位报考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或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该职位是否会被取消?


  若职位报考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或或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均不会取消职位,只要职位有人报考都将正常开考。


  (二十八)考试费是多少?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试费,如何办理?


  考试费为45元/科/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实行减免考试费政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申请减免。


  考试费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审核确认, 符合免交考试费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先完成网上缴费后,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于2015年1月26日至30日期间(工作日9:30-11:30,14:30-17:30)到深圳市考试院12号窗口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地址: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2楼。


  (二十九)准考证有何用途?


  准考证是考试至体检阶段各环节须提供查验的证件之一,须及时打印并做好备份。由于笔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面试及体检等现场不具备上网及打印条件,请按要求提前准备准考证,以免在现场查验时因无法提供而被取消相应资格。


  三、关于考试、资格审查、体检及考察聘任


  (三十)笔试考点和时间如何安排?


  本次公开招考的笔试考点均设在深圳市。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笔试考点及座位全部采用“随机派位”的方式进行安排,具体地点和时间安排见准考证。报考人员也可在规定的准考证打印期间内到深圳市考试院现场进行查询。


  (三十一)参加笔试须携带什么证件?


  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十二)如果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


  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任何其他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十三)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不能。户口簿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报考人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居民身份证作为允许报考人员进入考场的唯一身份证明。


  (三十四)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不能。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报考人员若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三十五)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作为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十六)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十七)考试期间,可以使用计算器吗?


  不能。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计算器,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十八)资格初审时报考人员需上传哪些材料?


  报考人员除须上传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卡、学历及学位证书(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暂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含院系推荐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函)和成绩单)、职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外,以下情形还须另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以大专学历或无法提供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或者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在职学习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之一:本人2014年12月23日为深圳市户籍的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户口已迁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须提供深圳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深圳户籍人员的非深户籍配偶,须提供证明2014年12月23日的双方夫妻关系和深圳户籍一方户籍的结婚证和深圳户籍本(深圳户口卡或深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亦可)。


  2.以国(境)外学位报考的,须提供学位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文件,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2015年3月1日及以前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2015年3月1日及以前出具的有效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在聘任审批时须同时提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且截至2014年12月23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下列经历证明材料之一:原(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档案保管单位工作经历证明、村(居)委会(社区)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工作协议、营业执照、离职证明和转业、复员、退伍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或截至2014年12月23日累计工作时间满2年的多份经历证明材料(如: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现劳动合同及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原工作单位证明)。经历证明材料中须列明各项经历的起止时间。


  4.军队院校地方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读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读证明。


  5.经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2015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委培或定向单位及所在院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报考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党员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经有关党组织批准入党的入党志愿书等证明至2014年12月23日为中共党员的材料。


  (三十九)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深圳市2015年公务员招考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参加深圳市2015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深圳市2015年公务员招考的参考行为,本市招考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聘任人选。


  (四十)若某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其面试名额时,是否削减招考名额?


  职位资格初审合格人数小于面试名额时不削减招考名额,但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四十一)深圳市教育局1501D047职位其他条件“具有2年以上中小学教学工作经历”如何确定?


  中小学教学工作经历指在公办或民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幼儿园教学岗位上的工作经历。


  报考1501D047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有明确的中小学教学工作经历起止时间且截至2014年12月23日累计满2年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原(现)学校证明、劳动合同、聘任(用)合同(协议书)等,均需明确为教学岗位。


  (四十二)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1501D049职位其他条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四十三)对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的人员是否有身高或体重要求?


  没有。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人员的身体条件,应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四十四)对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的人员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警察、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其中,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翻译职位(职位编码为:1501M009-1501M018、1501M021-1501M023)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四十五)色弱能否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法医工作的职位以及从事物证检验及鉴定等公安技术工作的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类职位(职位编码为: 1501M009-1501M014)的,色弱,不合格。


  (四十六)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报考深圳市公安局特警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深圳市公安局从事特警职位(职位编码为:1501M028-1501M030)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四十七)资格复审、考察主要有哪些内容?


  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要求执行。


  (四十八)拟招人员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经审批同意聘任后,拟招人员应按照招考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招考单位统一办理公务员报到手续。


  (四十九)公务员报到时间如何确定?


  公务员报到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应届毕业生及市属单位拟聘的社会人员均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区属单位拟聘的社会人员以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的时间作为公务员报到时间。公务员报到时间将作为聘任合同起始时间、试用期开始时间和工资起算时间。


  (五十)招考单位与拟招人员要签订合同吗?期限多长?期满可否续签?


  经审批同意聘任后,由招考单位与拟招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次公开招考的公务员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1年,包含在首个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单位与公务员双方愿意续签合同的,可直接续签,续签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连续满10年的,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四、其他


  (五十一)违反考试纪律的将如何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


  (五十二)此次招考的查询网站是什么?


  深圳组工在线网址:http://www.zzb.sz.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zhrss.gov.cn/。深圳市考试院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


  (五十三)如何了解各招考单位的工作职责及机构设置等情况?


  各招考单位的有关情况见深圳政府在线信息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sz.gov.cn/cn/xxgk/jgsz/)。


  (五十四)对考生服务系统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涉及考生服务系统使用技术问题咨询请拨打技术咨询电话:0755-25943055(受理咨询时间: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8日的工作日9:30-11:30,14:30-17:30。因咨询的人数众多,如遇咨询电话打不进的情况,请将详细情况电邮至ksyjszc@qq.com进行反映)。


  涉及报名信息填写及考务工作安排等咨询请拨打深圳市考试院电话:0755-83776655(受理咨询时间: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8日的工作日9:30-11:30, 14:30-17:30。因咨询的人数众多,如遇咨询电话打不进的情况,请将详细情况电邮至ksykwb@szhrss.gov.cn进行反映)。以上电话及电邮不受理涉及招考政策的咨询。


  (五十五)对招考政策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为避免因咨询电话拥挤而影响报名,考生如对招考政策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报考指南及职位表等;如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755-12333,0755-82108433、82108735(受理咨询时间:2014年12月23日至29日的工作日9:30-11:30,14:30-17:30)。以上电话不受理涉及考生服务系统的咨询。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对报考人员咨询较集中的问题,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http://weibo.com/2859077894、http://e.t.qq.com/szsrlzyhshbzj)适时发布信息,请报考人员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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